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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起施行 4类信息须主动公开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08-05-01 浏览次数: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记者 陈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将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带来深刻影响。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还规定了应该重点公开的内容: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从5月1日开始,只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公众都可以予以查询和了解。

  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条例也明确将其列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这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宏观到具体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予以了较为详细规定,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心,防止了政府机构以各种托词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目前除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中央政府的重要信息外,全国80%的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都建立了门户网站。此外,74个国务院部门、单位和31个省(区、市)政府还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

  针对公众提出的查询,条例还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期限的明确规定,给政府机关设置了‘硬杠杠’,有效避免了政府机关拖延时间使得公众陷入漫长的等待期,最终不了了之。”有关法律专家表示。

  为了防止政府机关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条例设专章从五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其中,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保障了条例的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