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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2-01-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学校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原国家教委《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校长办公室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确定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设立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校长办公室的指导。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 统计内容及统计工作程序

第五条 统计工作的内容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填报教育统计调查表。按照任务来源分解到各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特别是各类法定统计年报,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历史统计台帐。

第六条 统计报表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统计报送的报表

1.校办分送相关职能部门填报;

2.部门领导签字、盖章交校办;

3.校办汇总与初审;

4.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章或有关领导会审;

5.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二)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报表

1.部门填报,部门领导签字交校办;

2.校办审核,送分管领导审阅;

3.分管领导审定签章;

4.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三)学校内部统计报表

1.学校下达统计任务;

2.校办分送相关职能部门填报;

3.各部门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印章交校办;

4.校办汇总,审核;

5.分送校领导并存档。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统计报表资料,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对学校各类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的计划完成情况、办学效益、办学水平等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开展统计预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校领导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领导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学校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机关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咨询。

(二)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与贯彻我校统计工作制度,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三)对学校各类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参考资料。

(四)负责召开全校性统计工作会议,传达上级统计工作指示,研究统计工作问题,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经验,组织业务学习,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考核。

(五)负责登记和审核学校对外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

第九条 全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直属单位的分统计工作,应明确一名负责人担任统计主管领导,并确定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内容纳入其岗位职责,根据具体情况给统计人员适当的时间进行业务工作和学习。

统计主管领导职责:

(一)指导本单位统计员开展工作。

(二)对本单位负责填报的报表进行审核签字,并负领导责任。

统计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本校统计工作制度,完成本部门统计岗位职责;接受并完成各类统计任务,提供各类统计资料。

(二)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资料的质量。统计人员发生异动时,要搞好工作移交,将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历年统计资料(纸介质、磁介质),统计工作规章制度,本部门统计工作任务,对外的统计业务联系等各方面情况全面移交给接交人员。

第四章 统计数据与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保证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全面统一,避免数出多门的现象,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校长办公室的统计数据为准。引用或对外发布统计数据,由校长办公室确认,并报校领导审定。已经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错误确需改正时,应及时向上报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凡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字,经本部门统计主管负责人、学校统计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呈报表的同时,应同时送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对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指示,通知规定以及学校内部的各种统计资料,均应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统计员须按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应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工作好的单位和优秀统计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对于没有达到学校统计工作要求的,限期改正。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