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部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教育部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了《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教育部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尚未确定以及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公开。为了确保教育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该《办法》对于应公开信息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以及政务公开制度的监督和保障等重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