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工作动态
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2-02-29 浏览次数: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策贯彻落实和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由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负责,在学校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单位。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如下:
  (一)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部门来文、来函要求,上级领导、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等)决定事项、专项工作、校领导重要讲话精神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二级单位提请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五)新闻单位和师生员工集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从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来信来访等信息渠道获得,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围绕中心原则。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一个阶段的重要工作,围绕全校工作大局,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 坚持领导授权原则。严格工作制度与工作程序,在文件规定、校领导授权范围内直接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真理,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和反馈情况。
  第八条 坚持注重实效原则。把注重实效贯穿于督促检查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第九条 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校办的督查工作主要对学校负责,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反映情况。学校二级单位配合或在校办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相关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请。根据工作需要,督查督办事项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提请,并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督查督办事项处理单》(见附件)。
  (一)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会议精神、上级来文、以及学校重大、重要决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由校办负责提请,也可由校领导提请。
  (二)上级领导或校领导批示、学校专项工作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一般由校办负责提请,也可由学校二级单位及校领导提请。
  (三)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等集体研究决定的需要落实的事项,由校办负责提请。
  (四)从校领导接待日、基层单位、来信来访、新闻单位、师生员工反映问题等信息渠道发现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由校办或由信息来源单位负责提请。
  第十一条 立项。校办按照一事一项原则,对督查督办事项及校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初步核实并登记立项。
  第十二条 拟办。校办负责人对督查督办事项及校领导批示意见进行核准,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尽量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分工明确化。
  第十三条 交办。交办一般采取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督查督办事项处理单》的形式,把督查督办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根据要求具体实施,记录并及时汇报督查督办工作进展。
  第十四条 催办。校办定期与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联系,随时掌握办理情况。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期办结;对超过承办时限经催促仍未报办理结果的,校办将报告相关校领导,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办结。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在承办时限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校办反馈办理结果,由校办向校领导报告,获同意后,即可结案。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进展及其原因。
  第十六条 立卷归档。校办对办理完毕的督查督办事项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对于跨年度事项,在办结年度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组织协调。校办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督查督办工作。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校办确定牵头或主办单位,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第十八条 催报督办。校办定期或不定期地与承办单位联系,催报工作进展,督促按时办结。
  第十九条 督办调研。校办寓调查研究于督查督办中,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校领导再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实绩评议。校办依据平时的督查督办结果,参加学校组织的部门和单位考核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作为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反馈通报。校办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可利用文件、简报、网络等途径,及时向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通报工作进展与存在的问题,宣传先进、交流经验、改进不足。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正确行使督查督办工作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对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违纪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凡重要文件、资料,特别是上级和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件、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交办事项,必须由专人登记,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摘抄自存和外借、外传。督查督办工作人员不得将正在办理或尚未解密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其办理情况向外泄露。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队伍建设。除专门的督查督办工作机构外,根据工作需要,选聘部分资历深、有威信、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担任兼职督查员。
  第二十五条 业务指导。学校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业务指导,适时通报对督查督办工作的要求和一个时期督查督办工作的重点;加强同上级督查工作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不定期召开督查工作座谈会、研讨会或协调会,进行工作总结、业务评比和表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督查督办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赋予督查督办机构相应的权力,听取其工作汇报,重视督查督办工作建议,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创造良好的督查督办环境,鼓励督查督办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